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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2章 当事人表示有点懵(1 / 2)

“啊?”黄明西的嘴巴张的比鸡蛋还要大。

赵教授依旧愤愤不平的说道:“这两只鸟的表情完全不一样!你看它们的眼神!”

“但是这两只鹦鹉的花纹和毛色更接近啊!”黄明西指着自已手中的照片,支支吾吾的说道。

“表情完全不一样!我可是研究鸟类研究的几十年!是不会看走眼的!”赵教授斩钉截铁的说道。

“啊?”黄明西完全变成复读机了。

“那两个才是一样的,你手里的那个照片,和这个完全不一样!”赵教授鄙夷的看了一眼黄明西。

“我说完了。”苏瑾也翻了个白眼。

“法官,被告代理律师对我翻白眼!”黄明西站起身来,像是打小报告一样。

“我天生眼白比较多,你怎么样啊?”苏瑾又翻了个白眼。

“法官你看!他又翻我!”

“行了行了!”刘法官无奈的敲着法槌,“公诉方,你还有证据要补充吗?”

黄明西求助的目光看向王蕊。

王蕊耸了耸肩,事到如今也只有自已上了。

好在案子的材料都是她准备的,说起来她对这个案子的熟悉程度要比黄明西强上许多。

王蕊站起身来,整理了一下衣领,开口道:“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一条,王梅梅一家作为涉案鹦鹉的新的主人,是善意取得的无主物。”

“在王梅梅收养涉案鹦鹉的时候,鹦鹉的身上没有任何的身份标识,因此应当认定该鹦鹉为无主物。”

苏瑾在一旁听着王蕊的辩护,默默的点了点头。

这个案子的难点就是要界定涉案鹦鹉到底是无主物还是遗失物。

如果是无主物的归属遵循先占原则,而遗失物需要按照相关法律处理。

但是在《民法典》中,并没有关于如何界定这两方面的内容。

无主物是指这只鹦鹉在被收养前不属于任何人,因此王梅梅把它收养了之后,它的归属权就属于王梅梅了。

而遗失物,是指他人丢失的东西,是因为不慎或者是意外所丢失的。

“王蕊检察官说的很有道理。”苏瑾站起身来,“在这里我想申请王梅梅到证人席。”

“申请通过。”刘法官点了点头。

坐在旁听席的王梅梅,在老公的鼓励下站到了证人席。

“王梅梅,请问你在宠物店门口发现这只鹦鹉的时候,有想过这个鹦鹉是有可能有主人的吗?”

王梅梅是个有些胖乎乎的中年妇女,长着一张肉乎乎的小脸。

听到苏瑾的问话,王梅梅摇了摇头,“我当然没有那么觉得。”

“因为有许多人心血来潮想要养宠物,但是养下来后又觉得是个负担,或者太麻烦了这个样子,这些人就会把宠物丢到宠物店门口。”

“我碰到过好多次了,因此没有怎么怀疑。”

苏瑾鼓了鼓掌,“真是一个充满爱心的店主,但是你没有怀疑过吗?会说人话的鹦鹉,怎么都该有主人才对的。”

“我们收养它的时候,它还什么话都不会说。”王梅梅说道。

“但是单文宇先生说,这只鹦鹉走丢的时候就已经会说话了,你们收养这只鹦鹉,不也是因为它会说话,能够为你的宠物店揽客吗?”

“没有这样的事情!”坐在旁听席的王梅梅老公坐不住了,站起身来反驳道。

“请旁听人员不要随意发言。”刘法官警告的说道。

“没有这样的事情。”王梅梅接过了自已老公的话茬,“这几年来,我们一家人每天都会陪着它说话,教它从最基本的发音开始,它才一点一点学会说话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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